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开始了,还不关注?
据悉,省经信厅将组织开展2019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申报、评价材料将分别于7月15日、7月25日前报送省经信厅,请注意时间节点。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一)申请企业条件
1.申报企业需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
2.申报企业主营业务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明确的范围。
(二)申报名额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各地实行限额申报,其中杭州4家,嘉兴3家,温州、湖州、绍兴、金华和台州各2家,衢州、舟山和丽水各1家。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受国家表彰的地方,其所在地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报。
( 三)申报材料
国家技术中心申请材料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写。
(四)各有关市经信部门将对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和主营业务是否符合《指导目录》审核确认的基础上,于7月15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企业汇总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采用U盘拷贝方式)行文报送省经信厅。
(五)省经信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等部门按照要求对申报认定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我省推荐企业,确定推荐企业,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为方便各位判定,小编特此收集了相关申报条件要求,快来看一下吧~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第二条
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 表,国统字〔2015〕95 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 表,国统字〔2015〕95 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 107-1 表、107-2 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一)列入评价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含分中心,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分中心),评价材料编写按《工作指南》执行,由属地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材料报送。
(二)各经信主管部门将组织本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所在企业,认真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评价材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企业汇总表》和免税情况表汇总审核确认后于 7 月 25 日前行文报送省经信厅,评价材料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其他事项
申报与评价材料编写《工作指南》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ndrc.gov.cn)或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www.zjjxw.gov.cn)下载。
省经信厅联系电话:戴炳鑫 (0571)87058261。
(来源:浙江省经信厅)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一)申请企业条件
1.申报企业需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
2.申报企业主营业务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明确的范围。
(二)申报名额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各地实行限额申报,其中杭州4家,嘉兴3家,温州、湖州、绍兴、金华和台州各2家,衢州、舟山和丽水各1家。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受国家表彰的地方,其所在地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报。
( 三)申报材料
国家技术中心申请材料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写。
(四)各有关市经信部门将对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和主营业务是否符合《指导目录》审核确认的基础上,于7月15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企业汇总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采用U盘拷贝方式)行文报送省经信厅。
(五)省经信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等部门按照要求对申报认定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我省推荐企业,确定推荐企业,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为方便各位判定,小编特此收集了相关申报条件要求,快来看一下吧~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第二条
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 表,国统字〔2015〕95 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 表,国统字〔2015〕95 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 107-1 表、107-2 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一)列入评价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含分中心,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分中心),评价材料编写按《工作指南》执行,由属地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材料报送。
(二)各经信主管部门将组织本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所在企业,认真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评价材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企业汇总表》和免税情况表汇总审核确认后于 7 月 25 日前行文报送省经信厅,评价材料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其他事项
申报与评价材料编写《工作指南》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ndrc.gov.cn)或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www.zjjxw.gov.cn)下载。
省经信厅联系电话:戴炳鑫 (0571)87058261。
(来源:浙江省经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