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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浙江省科技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内容如下: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江省中长期科技创新战略规划》《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打造战略科技力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与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高层次合作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国家战略和我省重点发展战略领域、针对科学发展前沿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构建新型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建设或联合共建,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聚焦重大战略需求和重大科技任务,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重点实验室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前沿技术研究类。

(一)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发挥研究型高校院所优势,瞄准科技基础前沿和交叉学科方向,在本领域提出新问题、发现新现象、认识新规律、获得新知识、建立新理论,引领领域发展方向,开辟新的认知疆域,形成重大基础原创成果集群式突破,孕育颠覆性技术团簇。

(二)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发挥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与产业发展、重大应用结合紧密的优势,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凝练重大科学问题,聚焦“卡脖子”技术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提出原创性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三)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发挥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作用,聚焦本领域未来技术更新换代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前瞻性、先导性、探索性的前沿技术研究,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引领变革性技术创新,支撑变革性技术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考核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以及“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发展计划,制订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和检查。

(三)指导全省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七条 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所辖)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和措施,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支持所辖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保障条件。

(三)协调解决所辖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协助省科技厅开展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提供支持和保障,给予重点实验室持续、稳定的科研投入。对于省财政下拨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给予不低于3倍的经费支持;在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方面赋予相应的自主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向省科技厅备案。

(三)配合重点实验室申报、考核评估以及检查工作,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

(五)督促建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组建与认定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序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 申报组建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定位和研究方向明确,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清晰,与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高度契合。

(二)研究基础好,优势明显,能发挥学术或行业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科、行业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应不少于30人,实验室人员的科研工作只能依托一个重点实验室。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

(五)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请的,前期应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并附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发布申报通知,依托单位根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评审论证,择优批准建设。对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主管部门、依托单位与重点实验室共同签订建设任务合同书。

第十三条 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共同建设具有规模优势的联合实验室、实验室联盟,围绕“卡脖子”关键技术沿创新链进行协同攻关,创新研究方向,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强化创新链产业链融合。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不超过两年。建设期任务完成后,省科技厅组织考核。未通过考核的,限期整改纳入下一周期考核,考核仍不通过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强化重点实验室实体化建设,具备有序高效的科研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审核。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的科学家或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担任,政治上靠得住、人品信得过。

(二)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在研究方向、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任等方面有自主权。

(三)重点实验室主任须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三届;一般不得兼任不同类型的国家或者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的行政领导职务。

(四)调离实验室或其它原因不在实验室工作的,依托单位须在6个月内,按照相关条件新聘任实验室主任并报科技厅审核。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重大学术活动等事项。

(一)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本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511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

(二)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固定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增加流动人员。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设置专职管理岗位,专门从事重点实验室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人才、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加强学风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二十条 健全人员分类管理和激励机制。健全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对科研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类聘用、管理和评价。强化优秀人才激励机制,提供与其能力和贡献相一致、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多元化投入,以产学研合作或共建的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批准组建的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经费支持,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实验室持续支持。重点实验室建立单独核算的经费管理制度,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学术交流,加强科研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融通发展。建立健全访问学者和博士后制度,吸引国内外同行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放各类创新资源,非涉密的科研仪器、科研平台全部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重点实验室打造公共仪器中心或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纳入依托单位的仪器中心,提高开放共享率。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年填报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年度报告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结合重点实验室的类型和领域分布,对建设期满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三年。

第二十七条 对重点实验室周期内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评估工作按照《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根据重点实验室运行和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和撤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一)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每家实验室一次性奖励90万。优先推荐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优先支持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排名倒数5%以内的,原则上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三)无故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九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诚信制度与失信处理机制。对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营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撤销评估结果,甚至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并按科研诚信档案调查处理规则记入信息数据库。

第六章  变更与调整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研究内容、依托单位主体、实验室主任、主营业务调整等需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家论证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三十一条因依托单位重组、科研团队离开、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持续运行或无实质性运行的:

(一)处建设期未考核的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主动申请中止建设,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按相关规定收缴。

(二)已通过考核的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主动申请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浙江省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Zhejiang Key Laboratory of XX”。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XXXX日起实施。原《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同时废止。 

(来源:浙江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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