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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科技计划将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将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202311日起施行。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及《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科技计划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要求,坚持“四个面向”,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构建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为目标,破“四唯”、立新标,创新绩效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高地、创新策源地和国际重要产业创新中心,加快形成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原则

1.科学规范。遵循科技活动规律,根据省级科技计划布局定位,设置合理的绩效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和规范程序,独立客观、分类评价。

2.注重实效。突出科技计划设立目的和整体实施效果评价,重点评价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育战略科技力量、引领科学前沿发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养科技人才、培育壮大新动能等方面的实际成效,以及对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和“两个先行”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3.协同高效。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强化部门协同、省市县联动,加强数据资料、评价结果等共享互认,推行智能评价、专家评价、用户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方式,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整体效能。

(三)工作目标

2025年,健全遵循科技活动规律、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多元分类评价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加快实现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领域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产学研一体化联动、研用奖一体化管理,全面提升科技计划实施成效和省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绩效评价内容和方法

绩效评价重点为省重点研发计划、省实验室体系、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人才计划等省级科技计划。按照“破四唯”和“立新标”相结合、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整体评价和具体评价相结合的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综合运用中期检查、考核验收、年度评价、跟踪评价、委托第三方评价、同行评议等方法,对省级科技计划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评价总体情况、主要指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内容,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一)省重点研发计划

1.评价对象。包括“尖兵”“领雁”计划、农业新品种选育专项等。

2.评价内容。围绕创新成果产出、转化应用情况、对经济社会贡献、项目实施管理等方面构建“质量+贡献+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阅读原文”附件1)。

3.评价方法和程序。依托“科技攻关在线”等应用推行全过程智能管理,落实“军令状”“里程碑”考核等机制,强化研发攻关重大突破动态跟踪,在项目实施中期、里程碑节点、期满验收等重要环节,采取自主评价、实地督导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

加强项目绩效跟踪评价工作,实行验证期评价,项目完成后3年验证期内,随机选取不低于20%的项目开展攻关成果追溯与专家评审绩效回溯。

推进财政科研经费分类评价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综合考虑不同类别、不同类型、计划与项目、长期与短期、企业与高校院所、试点先行等因素,细化完善重点研发等任务导向型科研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具体意见另行制定。

(二)省实验室体系

1.评价对象。包括省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等。

2.评价内容。围绕建设进展、创新团队、科研条件、战略任务、运营管理、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创新生态等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阅读原文”附件2)。

3.评价方法和程序。建立并完善符合省实验室体系科研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机制,采取年度评价、中期评估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实验室建设工作和绩效开展评价。实行“代表作”评价和“里程碑式”考核,着重评价国际一流人才引育、标志性成果产出和建设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

1.评价对象。包括省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

2.评价内容。围绕资金投入、运营管理、平台搭建、技术攻关、战略任务、标志性成果、创新团队、创新生态等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阅读原文”附件3)。

3.评价方法和程序。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包括省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绩效评价。

(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1.评价对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2.评价内容。围绕主体责任、体制机制、创新团队、科研条件、战略任务、多元投入、科研成果、产业生态等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阅读原文”附件4)。

3.评价方法和程序。以3年为周期组织开展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建立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五)省级科技人才计划

1.评价对象。包括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和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项目等。

2.评价内容。围绕科研目标任务完成、团队建设、标志性成果产出、项目管理等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阅读原文”附件5)。

3.评价方法和程序。在项目实施期满验收等重要环节,采取自主评价、现场评估、书面评估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

对项目、平台、人才团队取得社会公认的重大标志性成果的,可直接认定为优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的有关规定,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或违背科研伦理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绩效评价程序

(一)组织实施

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目的和任务、组织方式、进度要求、经费安排、纪律要求等,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组织评价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公正、社会信用良好和具备相应能力与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组织程序主要包括:

1.确定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综合考虑机构的独立性、评价能力、实践经验、组织管理、资源条件、影响力和信誉等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遴选第三方机构,经审定通过后组织开展。

2.形成评价方案。第三方机构按照委托内容及工作要求,制定具体评价方案,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制定细化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评价内容、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模式、管理措施等,经报批认可后实施。

3.开展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应按照数字化改革的要求,在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注重小同行专家、最终用户、行业产业部门等多方参与,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综合运用数据分析、技术预测、知识产权评估、案例和关键指标分析等方法,开展多元绩效评价工作,形成项目、平台、人才团队绩效评价报告。

(二)结果应用

1.动态调整科技计划。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动态调整、创新资源布局优化、政策制度完善的重要依据。对实施成效显著的科技计划,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科技计划,限期整改并可酌减资金支持额度,整改不到位的可终止计划执行。

2.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可采取褒扬激励、滚动支持等方式给予鼓励;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采取一定范围内通报、暂缓拨款、限制申报等方式进行处置,对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的进行追责和惩戒。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负责人科研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3.加强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完善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牵头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与监督评估;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要求独立开展评价活动,对评价结果负责。

(二)落实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高效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受托开展评价的第三方机构,要切实按照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评价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合理、结果可信。涉及绩效评价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和有效的评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价机构独立开展评价工作。

(三)强化质量控制。加强绩效评价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评价信息收集和处理全面、可信,综合分析评价依据充分,形成的评价报告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逻辑清晰、简洁易懂,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本意见自202311日起施行。现行文件中若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省重点研发计划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跟踪评价指标体系

2.省实验室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4.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5.省级科技人才计划评价指标体系

 

(来源:浙江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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