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期限为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14日,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以及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服务型制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概念内涵】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型制造,是指制造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制造出售产品为主向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转变的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能有效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产品和服务附加值、全要素生产率和市场占有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和示范项目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遴选原则】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遴选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遴选范围】主要围绕相对成熟的服务型制造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共享制造、定制化服务、数字化赋能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绿色低碳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工业文化赋能服务、工业电子商务等模式。鼓励企业探索、创新其他服务型制造新模式。
第六条【部门职责】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负责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厅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进行管理和服务。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的推荐及初审工作,并做好培育和服务等工作。
省属企业和央企在浙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
第七条【遴选周期】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次,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基本条件】 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共性条件
1. 申报主体应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 申报主体应具有鲜明的服务型制造特征,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持续的服务型制造投入能力,其服务型制造模式符合国家和省鼓励引导的发展方向。
3. 申报主体在2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企业信用等级良好及以上。
(二)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征的制造企业;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其模式应具有复制推广价值,对推进发展服务型制造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且须满足以下条件(条件4至8的5项条件中须至少同时满足3项):
(1)正常经营满3年;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3)上年度年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0%及以上;
(4)近2年营业收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0%;
(5)上年度利润率不低于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或近2年利润平均增幅不低于10%;
(6)具有相对独立的服务部门或团队,专门从事服务型制造人员不少于20人;
(7)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或研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
(8)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含版权)5项及以上。
2.示范平台。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面向制造的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机构),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既可以是针对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也可以是针对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服务模式、经验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正式投入运营时间满2年;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3)上年度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
(4)近2年年服务企业家数平均在10家(含)以上(指为制造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专业服务或综合服务的数量);
(5)具有集聚技术服务资源和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长期合作的服务机构5家以上,形成较完整的服务链;
(6)专职从事服务业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不低于总人数的50%。
3.示范项目。申报项目应围绕增强企业服务型制造特征开展,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能力,在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有显著成效,具有示范推广价值。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已投入运营;
(2)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
(3)申报主体为制造企业的,其他条件参考示范企业要求;申报主体为非制造企业的,其他条件参考示范平台要求。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通过指定的网络平台向所在县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书》(随年度申报通知印发);
2.申报主体发展服务型制造说明材料;
3.其他申报主体认为与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条【市县推荐审核】 各县经信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网上受理并初审,并将推荐名单及相关纸质材料报所在市经信部门;各市经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审核,并将推荐文件和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省经信厅。
第十一条【省级审核】 省经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可增加答辩或现场查验等环节),择优确定拟入选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
第十二条【公示公布】 拟入选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在省经信厅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厅发文公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示范复核】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十四条【复核程序】 复核程序如下:
(一)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按照复核工作的要求,通过指定网络平台填报相关材料。
(二)各县经信部门对申请复核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进行网上受理并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情况报所在市经信部门;市经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复核并出具意见,并将复核情况报送至省经信厅。
(三)省经信厅对复核材料进行审核后,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变更报备】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主体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市经信部门报省经信厅备案。
第十六条【撤销示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
(一)申报主体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不合格的;
(三)申报主体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申报主体被依法终止的;
(五)申报主体有违法行为或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七条【培育机制】 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梯度示范培育机制,加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力度。各市、县经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开展市、县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遴选工作。
第十八条【政策支持】 鼓励各地创新政策工具,对探索开展服务型制造的企业给予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对获得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的,可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支持。
第十九条【服务供给】 发挥服务型制造研究院等综合服务平台以及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为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专业、系统、精准的服务。
第二十条【评估评价】 省经信厅适时开展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评估评价工作,示范主体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发挥示范作用】 支持示范主体不断创新探索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各地应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梯度推荐申报】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原则上要求在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中择优确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要求在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三条【26县支持】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 对山区26县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浙江省经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