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省际产业创新飞地指导意见公示中
浙江省科技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省际产业创新飞地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的函,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完善意见或建议,请于 3月 23日12:00前反馈省科技厅。
联系人:厅合作处 王 力,87054863,13957161929(同钉钉);传真:0571-87054677;邮箱:491908963@qq.com
全文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际产业创新飞地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市、县(市、区)委人才办,各市、县(市、区)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人力社保局、统计局、税务局: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加快推进省际产业创新飞地规范化建设,提升我省创新资源配置和集聚能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新飞地是指我省各级政府、园区等结合自身(以下简称“飞出地”)需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国内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以下简称“飞入地”)设立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
第二条 创新飞地旨在发挥不同地区比较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创新区域合作机制,促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和区域协同发展。
第三条 创新飞地建设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权责一致、互利共赢”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合作各方良性互动、互利共赢。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着眼“飞出地”特色产业发展和地方龙头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结合“飞入地”创新资源优势,单独或联合打造研发设计创新平台,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第五条 高端人才服务中心。着眼高端人才发展需求,以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为高端人才提供与“飞出地”或“飞入地”市民同等落户、子女就学及就医等待遇,助力高端人才集聚。
第六条 新兴产业孵化中心。着眼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型新兴产业,综合区域客观实际与长远功能定位,吸引科技型初创企业及科研成果入驻孵化,构建“研发—孵化—产业化”的立体化、链条化发展格局。
第七条 产业协同发展中心。着眼产业链创新链安全可控,发挥比较优势,跨域协同建设产业合作园区和创新中心,招引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共同打造区域产业链创新链。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支持创新飞地入驻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选择在“飞出地”或“飞入地”注册,或依法在两地分别进行注册。
第九条 对入驻企业根据股份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飞出地”公司全资或51%及以上(含)控股的入驻企业为A类公司,51%以下参股 的入驻企业为B类公司。
第十条 对创新飞地入驻的A类企业全职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根据聘用合同及社保关系(或实际工资支付关系),可作为飞出地公司人才团队成员申报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人才项目。
第十一条 对创新飞地注册的企业可作为合作单位与飞出地发起公司联合申报我省科技项目, A类公司的科研人员,可根据聘用合同及社保关系(或实际工资支付关系),作为联合申报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在创新飞地注册的企业可向飞出地科技部门申报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A类企业可评定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B类企业可按飞出地公司参股比例折算计入政府内部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创新飞地或在其内注册的企业可在注册地申报省(市)级孵化器,经评审获批的, A类公司可全额、B类公司可按参股比例折算,计入飞出地政府内部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在创新飞地注册的A类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在首台套认定、首批次应用示范、首版次申报予以支持。创新飞地的企业可作为合作单位与飞出地发起公司联合申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及有关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A类公司有关人员,可根据聘用合同及社保关系(或实际工资支付关系),作为联合申报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各地可探索设立跨区域创新一体化发展产业投资和创新引导基金,支持科研主体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共性技术联合研发、科创成果产业化。
第十六条 各级职能部门要发挥我省数字化改革的先发优势,按照整体智治要求,将政府公共服务办理延伸至创新飞地,落实入驻企业员工在医疗、教育、社保等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支持地方政府根据具体合作情况,与飞入地建立完善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
第十八条 涉及法定国民社会经济统计、税务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等部门建立创新飞地绩效评价协作机制,研究绩效评价工作重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科技部门将研究制定统一评价指标,各地科技部门可针对不同类型的创新飞地,制定个性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给予适当的激励。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落实好创新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跨区域政策统筹协调。
第二十二条 创新飞地应根据隶属关系到飞出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纳入考核体系并享受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创新飞地中以数字经济为主的产业飞地,经经信部门评价考核,可直接纳入省级数字经济“飞地”示范平台体系建设,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该指导意见由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浙江省省际产业科创飞地备案登记表(详见阅读原文附件)
(来源: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