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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浙江省企业研究院、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正征求意见

浙江省科技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通知要求各设区市科技局研究汇总本地意见建议,于2020年12月31 日前反馈省科技厅,邮箱:linzj@zjinfo.gov.cn。联系人:林志坚,电话:0571-85009112

全文内容分别如下: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推进企业研究院建设,构建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等共同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规范和加强企业研究院建设及运行管理,依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本办法适用于对省企业研究院的申报认定、绩效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企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研究开发具有广泛市场前景和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三)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支撑和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地。

(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许可其他企业依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识产权,面向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要引领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成为我省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基地。

第四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间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主要依托单位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的创新型骨干企业应当带头建设企业研究院。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发展,研究和协调有关重大事项。负责研究院的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做好研究院的运行评价和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企业研究院申报工作。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建有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四)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五)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最低可放宽至50%。

第七条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由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开展研究院建设评审论证,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全部或部分随机抽查现场考察的方式,提出省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

第九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门槛制”,经评审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省企业研究院: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建设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承诺书和无严重违法行为证明等,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业研究院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

(三)企业研究院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

(四)依托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企业研究院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条 省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复。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研究院所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给予建设经费与科技攻关项目等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以及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依托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任,具体负责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企业研究院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研究院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进行咨询和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领域和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并由研究院聘任。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院依托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归口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科技厅牵头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两年对企业研究院进行一次集中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企业研究院不参加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的,优先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创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评价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给与一年整改期,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估,相关整改评估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的,记为评价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将撤销其省企业研究院称号: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不合格的(不包括整改后评价合格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四)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依托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八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纳入监督诚信管理。对申报认定和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省企业研究院称号外,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企业研究院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依托单位名称+核心研发方向+企业研究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原《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5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推进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企业研发中心),构建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等共同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规范和加强省高企研发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依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创新力量。本办法适用于对企业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绩效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培养高水平的研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研究和协调有关重大事项。负责研发中心的备案和抽查,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做好研发中心的运行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和备案

第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备案制”。省科技厅委托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和认定,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度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名单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六条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研发中心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三)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五)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产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

(六)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七)近3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

(八)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申请书》《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上报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八条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或抽查,提出企业研发中心建议名单。

第九条 经评审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建设企业研发中心的基本条件。证明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项审计报告、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承诺书和无严重违法行为证明等,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业研究院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

(三)研发中心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

(四)研发中心有相应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五)依托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研发中心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上报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名单开展随机抽查,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科技厅发文批复。

第十一条 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以不同研究方向申报多个中心的,各中心均须具备第六条要求的条件。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所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研发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给予建设经费与科技攻关项目等支持。

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以及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依托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任,具体负责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研发中心依托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归口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科技厅牵头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省高企研发中心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三年对认定的省高企研发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不参加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的,优先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创建省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评价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给与一年整改期,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估,相关整改评估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的,记为评价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将撤销其企业研发中心称号: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不参加运行评价或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三)连续两次运行评价不合格的(不包括整改后评价合格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变更事项申请的;

(五)依托单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

(六)依托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七)有重大环境、安全违法事故的,有严重知识产权、税务违法等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或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对取消资格的研发中心,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在3年内不再受理依托单位的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纳入监督诚信管理。对申报认定和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企业研发中心称号外,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企业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依托单位名称+核心研发方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原《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号)同时废止。

(来源:浙江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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