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出台《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日。
全文内容如下: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需求,以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组织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的宗旨是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打造产业创新优势和创新生态优势,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面向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省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和我省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根据国家、全省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关键工艺;
(二)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我省产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支撑;
(五)承接政府、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验证、设计、试验任务,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七)为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术、人才和成果的储备。
第五条 省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参与国家和全省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择优认定。
(三)对已认定的省工程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运行评价。
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浙中央企业是省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省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省工程中心建设;
(二)落实省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全省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部署建设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省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布局,并适时发布省工程中心申报通知。
第十条 拟申请组建省工程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和设备仪器条件,科研场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1000万元以上;
(三)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实施主体为企业的,专职研发人员应不少于50人;实施主体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专职研发人员应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应不少于20人;
(四)具有一批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开放共享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省工程中心采用独立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鼓励各设区市和部门层面的工程研究中心优先申报。
第十二条 鼓励由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省工程中心。鼓励省内跨地区、跨行业,以及以省内为主联合省外优势企业、科研院所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文件推荐给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拟组建省工程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重点包括组建省工程中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确定拟认定的省工程中心名单,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七条 省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对正式认定的省工程中心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评价。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十九条 运行评价按照以下程序:
(一)材料提交。省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度5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省工程中心工作总结报告、省工程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省工程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二)材料初审。主管部门对省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查意见,于评价年度的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材料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四)公布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省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为优秀的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对于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进行约谈,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1年整改期满后,参加当年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省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省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省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省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省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计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浙江”平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不配合评价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七)省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给予新认定省工程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支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日。原《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同时废止。
(来源: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