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浙江省经信厅正对材料等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
浙江省经信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业等四个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意见的公告(详见阅读原文附件1),征求公众意见。其中就包括很多“材料人”心心期盼的“浙江省材料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具体请看下文。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7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人事处。
公示时间: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13日
联系人:岑迪留
联系电话:0571-87059444 传真:0571-87058261
联系地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人事处(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cendl@zjjxw.gov.cn
通知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创新能源工程、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业等四个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机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升能力素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我省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创新提供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保障。
二、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业等四个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要求
(一)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业等四个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申报人员应通过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向单位全体人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员进行排序后上报。
(三)申报人员填写《推荐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时,必须附上相关佐证材料,如重要科技奖项获奖情况,主持重大项目、课题、科研及发明专利等实施情况,代表性的论文和著作,以及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等。
(四)为保证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客观,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把关。
(五)能源、轻纺、石油和化学工业等三个专业实行专家举荐制。对于资历条件未满足要求的申报人员,经一位专家(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或相关专业省级5A级行业协会举荐,并取得2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成果,可通过单位申报。每名专家和每个协会每年最多可举荐2名申报人员,并对举荐行为负责。
三、评审原则
(一)参加评审的评委必须准确把握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和条件,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客观分析评审对象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等情况;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科学评价评审对象在相关专业工程技术领域的成就和贡献。
(二)在坚持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前提下,应将技术创新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应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要始终注意评审对象的年龄结构,积极优化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队伍结构。
(三)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必须严格保密。
四、其他事项
(一)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业等四个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完善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成员由省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本专业的正高级专家组成。
(三)对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发文公布其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并颁发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材料专业评价条件:
浙江省材料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材料技术不断发展,加强材料行业高层次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材料技术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促进材料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材料专业特点和我省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材料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精神,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材料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材料及相关行业产品与技术研发、产品生产与检测、技术推广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材料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材料及其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材料行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材料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在转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
(三)原取得非材料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材料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四)取得至少一项下列标志性成果的材料及其相关专业技术人才。
(1)获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5名)或二等奖(排名前3名)。
(2)主持或为主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材料相关领域科研项目,或所开发材料产品与技术解决了国家重大工程、国防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共2项以上。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且近3年内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与能力
(一)在材料及其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掌握国内外材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二)对所从事的材料及其相关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技术带头人。
(三)具备承担重大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行业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
(四)具备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四项以上:
(一)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排名前8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三等奖排名前2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奖励(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第1名),或省级行业协会奖励一等奖(排名前2名)。
(二)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1项以上(排名前3名);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共2项以上;或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共3项以上(排名前3名)。
(三)主持或为主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材料相关领域科研项目。
(四)主持或为主承担过3项以上材料开发或工艺技术水平提升等工作,技术水平经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五)主持或为主开展材料产品开发及应用,所开发材料属国家各部委发布的新材料重点发展领域,且产品成熟度达到《新材料技术成熟度等级划分及定义》(GB/T37264-2018)所规定的工程化阶段第4等级以上要求;或所开发材料产品近3年内收入达到所在单位同期总收入10%以上或新增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所开发材料解决了国家重大工程、国防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六)主持或为主开展新材料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广应用,实现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实施并有相关许可费收入(排名前3名);或通过单项材料技术成果推广与服务近3年内产生收入达到所在单位同期总收入20%以上,并获得行业内相关企业认可。
(七)担任省(部)级以上技术创新平台主要负责人(副主任以上)或行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委员,且任职时间达到1年以上。
(八)在材料行业有较高知名度或为我省材料行业发展急需人才,推动了相关材料领域发展,并获得2位材料相关行业正高级专家推荐(其中1位为院士或浙江省特级专家,每位专家同一申报批次最多只能推荐3人)
第十条 知识产权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一) 编著过与材料及其相关专业有关的科技著作或译著并已正式出版(第1作者)。
(二) 在专业核心刊物发表过与材料及其相关专业有关的论文2篇以上(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发表论文被SCI、EI等收录1篇以上(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发表的论文应与申报人员岗位专业工作相关。
(三)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排名前3名),专利须与申报人员从业经历有关,且专利内容应与申报人员岗位专业工作相关。
(四) 取得过其他对解决材料研发或应用关键技术难题,或促进材料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问题解决方案等成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为材料高评委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材料高评委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统一组织面试答辩。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均应与材料及其相关专业有关,并且为近5年所取得。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材料专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简表》(GB/T 13745-2009)及其最新修订版本规定的材料类专业,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及其最新修订版本所涉及的材料类专业,以及《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1年第10号公告)及其最新修订版本所涉及的材料专业方向。
(二)材料相关专业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资源利用与环保、化工、建筑、轻纺、机械、矿产、五金、交通等领域涉及材料开发及应用的相关理工科类专业。
(三)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四)省(部)级奖励是指省级相关部门、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立的奖项。
(五)全国性行业协会科技奖励是指材料及相关领域具有国家科技奖励推荐资格的全国性行业协会(见当年申报通知附件)所设立的奖项。
(六)省级行业协会科技奖励是指材料及相关领域具有5A级资质的浙江省省级行业协会(以浙江省民政厅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准)所设立的奖项。
(七)科技奖励的获奖排名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相似内容奖励不可累计、就高计算。
(八)国家各部委发布的新材料重点发展领域以国家各部委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见当年申报通知附件)。
(九)“主持”是指政府科研项目或企业开发任务的负责人;“为主”是指排名前3位的承担人员(含负责人)或政府科研项目的子课题负责人(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十)“专业核心刊物”是指与材料专业相关的国内核心期刊,以《浙江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名录•2016版》或其最新修订版本为准。
(十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十二)“年”均为周年。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后,省经信厅介绍了评价条件的起草说明(详见阅读原文附件2),我会受浙江省经信厅委托开展我省材料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起草工作,我会组织人员走访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企事业单位,征集专家意见,调研实际情况,形成《评价条件》初稿。经省人力社保厅和省经信厅审核和修改,以及省经信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
(来源:浙江省经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