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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级绿色低碳工厂正在申报中

杭州市经信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工作的通知,截止8月30日前。通知重点如下:

一、推荐对象和要求

(一)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在杭州市域内,以制造业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或其中可独立统计的区块。申报对象须依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见“阅读原文”附件1),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总得分达到80分以上。

(二)绿色低碳工厂。在杭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优先支持“亩均论英雄”评价A类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减碳技改的企业以及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申报。申报对象须依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见“阅读原文”附件2),在满足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总得分85分以上,且已获得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

1.近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

2.在国家、省和市相关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3.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已在工信部、省经信厅、市经信局公布的绿色工厂(绿色低碳工厂)名录内的,也不再推荐申报。

二、推荐名额

(一)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有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任务的区、县(市),推荐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数量应不少于1家;其它区、县(市)可视情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1家。

(二)绿色低碳工厂:各区、县(市)推荐市级绿色低碳工厂数量应不少于建设任务,原则上不超过推荐限额。

2022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任务及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3。

三、工作程序

(一)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满足申请条件且自愿申报的企业,对照评价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报告(见“阅读原文”附件4、5)中需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二)区、县(市)初审推荐。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商同级发改、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合格后,将推荐函、汇总表及相关申报资料报市经信局。

(三)专家评审。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各地经信部门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依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浙江省绿色工厂评价导则(2022版)》进行评价打分。

(四)征求意见。市经信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拟通过的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名单,征求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局内相关处室意见。

(五)集体研究。将征求意见后无异议的拟通过名单递交市经信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

(六)推荐上报和公示。经市经信局集体研究通过后的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创建名单在市经信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七)行文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名单,由市经信局行文进行公布。

四、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有关要求

(一)开展绿色低碳园区和工厂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从事绿色低碳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低碳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4.具备开展绿色低碳园区和工厂评价的技术力量,具有近5年内主导或参与绿色低碳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低碳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的经历。

(二)第三方评价有关要求:

1.绿色低碳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2.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3.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需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企业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企业自评价报告编写;

4.为确保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低碳园区和工厂总计不得超过10项;

5.为提升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意识,便于广大企业择优选择,鼓励第三方机构在工信部绿色低碳制造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mpsp.org.cn/)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工信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发展评价中心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五、其他事项

1.请各区、县(市)经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提前开展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创建评选工作,并于8月30日前将公布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的文件报市经信局备案。

2.推荐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的推荐函、汇总表、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报告也请于8月30日前同步报送,其中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报告需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公章)寄送市经信局,申报材料电子版按每个企业单独一个文件夹的形式报送(文件夹以企业名称命名)。

(来源:杭州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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