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印发《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省科技厅于今日公布了《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根据此方案政策,总体目标为:力争通过五年的努力,打造10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全球知名、全国有影响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方案重点如下:
一、培育条件
(一)创新能力。建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销售收入比例近三年持续保持在4%以上,企业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具备较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拥有行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核心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在70%以上。
(二)发展水平。企业在行业内部具有一定知名度,属市县重点支持的行业龙头企业,具备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能力。企业销售规模在5亿元以上,成长性好,产业创新带动能力强。
(三)社会责任。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企业标杆
培育企业经5年发展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创新条件。拥有专职研发人员100人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科研设备原值总额4000万元以上。
研发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每年发明专利申请3项以上;转化重大科技成果6项以上或投资派生1家科技型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科研重大任务1项以上,或作为参标单位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1项以上,在行业领域研发水平处于领先地位。
引领作用。核心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创新辐射带动作用,成为带动并形成区域特色产业的龙头企业或成为集聚科技人才创业的重要基地。
发展潜力。企业具有较强知名度,拥有知名品牌,企业主营销售收入原则上达到2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等产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培育期内成长性好,企业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实缴税金和净利润5项主要经济指标中至少有两项指标年平均增幅达到20%以上。
三、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照上述培育条件,遴选若干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的对象,由设区市科技部门审核汇总提出申请报省科技部门。
(二)建立培育库。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填报百强培育企业相关信息,建立我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数据库。
(三)达标评估。对照创新型领军企业标杆,符合标杆要求的培育企业在由所属市县科技部门组织自评基础上,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省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作为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有效期3年。第一批入库培育企业中已经达到企业标杆的,直接作为我省首批创新型领军企业。
(来源: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