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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转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了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1.为规范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列入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中安排给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推动金华市本级企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和产业链提升发展。

3.本办法所称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是指属于钢铁、建材、石化、化工、造纸、化纤、纺织等重点高碳行业、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及优势传统制造业,一般应列入省级节能减碳(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项目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推动企业节能减碳,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企业、工业园区对标国际先进能效标准,运用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实施节能减碳技术改造及资源综合利用、能源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绿色能源推广应用改造等。

4.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5.由市经信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认定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成效评价工作。

6.由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7.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进行相关审计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已达到申报材料明确的绩效目标证明材料,得出最终结果。

第三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8.专项资金具体奖励对象:一般应列入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项目库名单(绿色化方向)文件中的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

9.申报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参照《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1〕1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可根据项目实际,按照建设周期和实施进度等方式分阶段拨付专项资金,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项目实际投资进度达到30%可以开始拨付奖励资金,通过竣工验收后余下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第四章 奖励方式和标准

10.专项资金采取先验收评定后奖励的方式。对获得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有关企业,实施专项资金奖励。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有关专家验收认定后,按专家验收评定结果给予相应验收评分;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四成)和减碳量(占六成)贡献度的比例给予贡献评分,按验收评分占四成、贡献度评分占六成比例计算最终奖励金额,公式如下:

某项目验收奖励(占比40%)=(某项目验收评分/市本级所有项目验收评分汇总)*省下达资金*40%

某项目贡献度奖励(占比60%)=[(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量/市本级所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量)*省下达资金*40%+(某项目减碳完成量/市本级所有项目减碳量完成量)*省下达资金*60%)]*60%

某项目总奖励=某项目验收奖励+某项目贡献度奖励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11.市经信局下发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文件,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文件有关要求编制申报资料并提交市经信局。

12.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金华市本级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信息表(详见附件1)。

(2)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详见附件2)。

(3)“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专项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相应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

(4)企业“减碳量”相关评价报告。

(5)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自评及佐证材料。

(6)企业近三年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企业成立不足三年,以实际成立年限为准)。

(7)申报通知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13.“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审计、验收评定工作由市经信局组织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

14.“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省级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安排方案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经信局重新进行调整。公示结束后上报审核并由市经信局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第六章 资金拨付

15.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中安排给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的专项资金到位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由市经信局向项目承担企业进行拨付。

16.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17.强化项目督查。各区经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自觉接受市、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经信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有关企业抽查。

18.加强资金管理。项目承担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合理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省级资金重点用于奖励企业实施项目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购置自制设备的材料及零部件、软件及系统购置调试、设计检测评价等费用,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附 则

19.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20.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作评估修订。

附件:1.金华市本级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信息表

2.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3.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评分标准

(来源:金华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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