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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文件意见征求中!省节能审查办法将进行修订

省发改委起草了《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节能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阅读原文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11日。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项目除外)的节能审查和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省级特色小镇等区域的节能审查。

2、节能报告:建设单位和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分别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和区域节能报告。

3、办理时限:节能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节能报告(送审稿)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4、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根据节能报告(报批稿)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主送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并抄送相关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区域节能审查主送单位为区域管理机构,并抄送相关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

5、工作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通过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6、分类管理:根据项目不同情况(根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以标准煤换算),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7、项目节能验收: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验收人员应由具备节能验收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等组成。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部分:浙江省节能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规定了本省各级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及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节能行政执法相关的总则、执法主体与管辖、回避、证据、期间与送达、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案件终结、监 督、负责等十四部分内容。

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省能源局节能处。

联系人:刘小莉,杨淑明;电话:0571-87052721,87050351;传真:0571-87052721;邮箱:liuxl.fgw@zj.gov.cn;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邮编:310007。

(来源: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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