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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怎么发展?今起征求意见!

省发改委牵头组织起草了《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5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发展目标。构建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力争到2025年,我省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企业(机构)总部数量累计增长20%。

2、发展路径。

着力留住总部。按照“跳出浙江、发展浙江”理念,既大力支持我省企业(机构)总部积极响应参加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和“一带一路”倡议,在省外境外发展业务,又积极创造条件,将总部扎根浙江,鼓励和引导其将产业链高价值环节留在浙江。

着力培育总部。聚焦本土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引导和支持其通过研发创新、并购重组、市场深耕、国际化助力等方式,壮大自身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助推发展升级成为企业(机构)总部。

着力引进总部。聚焦在外浙商、外资央企,大力支持浙商回归发展总部经济,吸引优质外资和大型央企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积极承接省外境外总部资源集聚。

二、认定标准和流程

1、认定标准。

(1)本意见中所称企业(机构)总部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企业型总部是指,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是指,省外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2)已在浙江省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存量性企业或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1. 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3)2014年1月1日以后,从省外境外新引进的增量性企业或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1. 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3)在杭州市、宁波市之外的地区设立的企业(机构)型总部,本项条款中净资产和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70%执行。

2、认定流程

企业(机构)型总部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机构)按照要求向注册地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设区市有关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核验,并报省发展改革委;

3.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统计局、浙江省税务局以及省工商联等部门进行备案核实;

4. 备案核实通过后,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认定证书。

为简化申请、报送、核实和颁证等程序,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流程实行网上办理。

3、其他

对入围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且符合认定标准第(1)项条款的企业(机构)总部(以当年度《财富》和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以下统称为重点企业(机构)总部)予以直接认定,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备案。

三、政策引导

(1)发挥属地作用。各设区市要积极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引导力度,对辖区内企业(机构)总部提升服务质量,并推动承接更多的省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落户本地。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企业(机构)总部,可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进一步放大政策叠加效应。对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施行“一企一策”。

(2)优化营商环境。各设区市要营造有利于企业(机构)总部发展的营商环境,企业(机构)总部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各地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服务。积极组织人力资源机构对接服务企业(机构)总部,提高有效的市场化人才服务水平。对企业(机构)总部的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购房购车等方面提供便利。

(3)构建产业生态。各设区市要聚焦全省“五个千亿”投资工程、“万亩千亿”重量级未来产业等主攻方向,结合本地产业基础,积极构建产业生态系统,引导企业(机构)总部向城市功能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高端产业平台集聚,着力提升总部经济承载能力。

(4)总部基地(中心)建设。四大都市区要积极推进我省总部基地(中心)建设,杭州市和宁波市要努力打造成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总部经济发展的标杆城市。其他各地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打造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总部基地(中心)。

(5)用地用房支持。重点企业(机构)总部自建总部办公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建设项目支持优先申报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优先提前予以用地保障。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好的企业(机构)总部用地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和支持各地根据有关规定,探索实施创新型产业用地供地,拓展总部经济发展新空间。对购置、租用办公场地的企业(机构)总部,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购置、租房、装修补助。对新引进省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的行政办公用房,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6)创新支持。支持企业(机构)总部积极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关资金扶持。支持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开展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领域的基础理论和科学研究,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中心和研发平台,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产业领域跻身全球领先地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

(7)金融支持。加大对企业(机构)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提升企业(机构)总部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改善负债结构,增强对外投资能力。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大力提升企业(机构)总部对接资本市场能力,加大培育力度,推动企业(机构)总部上市挂牌。支持企业(机构)总部申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鼓励企业(机构)总部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探索企业(机构)总部信用信息在市场运行和监管重点环节中的综合应用,将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与融资、招投标等活动挂钩。

(8)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反应机制,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完善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企业(机构)总部参与研制国际标准,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9)出入境便利化。企业(机构)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对因商务需要赴国外境外的,有关部门可提供出境便利。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企业(机构)总部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对需要在我省长期工作和居留的企业(机构)总部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多年期工作许可或5年以内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企业(机构)总部的高级外籍管理人员按照有关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将其境内合法所得直接至银行办理汇出手续,也可以将境内合法所得用于境内证券市场合法投资并办理后续汇出手续。

(10)“走出去”服务。加大“走出去”企业(机构)总部的信保、法律支持力度,简化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审批手续。鼓励企业(机构)总部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海关部门要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公示联系人:刘潇

联系电话:0571-87053181

传真:0571-87054151

邮箱:liuxiaohust@foxmail.com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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