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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修订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将修订后的《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试行办法》(湖市科计发〔2008〕4号)同时废止。湖州的小伙伴快看过来:

办法从总则、验收申请、项目验收、验收公示、其他等方面规定了二十六条办法,详见阅读原文附件。

同时,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对修订稿做了解释意见,摘录部分重点如下:

1、《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后6个月内由于项目承担单位原因未完成验收工作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解释: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验收申请的时间不计入在6个月内,避免因审核时间较长延误验收。

2、《办法》第七条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内采用网上申请或与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延期申请”。

解释:原则上,申请延期应项目执行期内在线提出。确因系统维护等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提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经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备案,并在线补充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在项目申请验收时作为本办法第八条第五类资料提交。未经同意的执行期后在线提出延期申请一律驳回。

3、《办法》第七条规定,“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

解释:实践中存在项目负责人出国进修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中断、延期时间不足的情况。根据项目立项管理和申报通知的相关规定,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年以上3年以内,允许延期1年,执行期后还有半年的准备验收时间,因此项目从开始实施到提交验收申请,最长不得超过4.5年。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业务处室报备情况,相关业务处室应严肃把握破格延期申请的客观性。

关于提前申请验收:项目实施不满一年不予受理;项目实施满一年,但距离执行期满还有6个月以上,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必须全面完成,不得以论文录用证明、新产品申报书等过程性材料作为绩效证明。

4、《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解释:为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精简项目验收材料,将原工作总结与技术总结二者合并为工作报告(编写提纲附后)。项目申请验收时,提供新版工作报告或旧版的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均予以认可。

5、《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项目经费到位率和执行率达到75%及以上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

解释:项目验收时,经费到位情况必须达到预算总经费的75%及以上;经费执行情况必须达到预算总经费的75%及以上,而不是75%乘以75%叠加计算。

6、《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验收后2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将与该项目相关的论文、专利、获奖和应用情况等成果通过湖州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予以补充填报。”

解释:为加强项目绩效管理,项目验收完成后,新增项目相关论文、专利、科技成果、获奖和应用情况等,应通过项目申报系统-阶段总结与绩效-可年度实施总结项目进行补充填报。

(来源:湖州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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