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布《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
自《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等规定发布以来,规范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等已成为社会共识。
小编得知
近日,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了《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对中央和地方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科研机构利用中央财政资金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实施查重评议。
一、查重评议的对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
“查重评议”是指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预算时,提请负责审核批复仪器设备购置事项预算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查重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对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议,从源头上避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
二、查重评议的流程
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经费预算时,需提请组织查重部门进行查重评议并提交购置申请报告。购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购仪器设备基本情况、购置的必要性以及本单位同类仪器设备保有和运行开放情况等
三、查重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申购单位相关学科发展和承担科研任务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二)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一般指所在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地级市,下同)同类仪器设备的保有情况(包括分布情况、共享情况、利用情况及年平均有效机时)。
(三)申购仪器设备功能及相关技术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
(四)申购单位实验队伍支撑情况。
(五)申购单位物理条件(安置地点、水电环境等)支撑情况。
四、查重评议的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议购置:
(一)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无同类仪器设备或有同类仪器设备但其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二)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设备但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机时达1200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三)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由于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
(四)申购仪器设备为在线仪器设备或对已有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建议购置:
(一)申购单位及本地区现存同类仪器设备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一般按照现有共享仪器设备利用机时不足1200小时来判断)。
(二)申购仪器设备与本项目的研究方向不符。
(三)对申购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
(四)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
(来源: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