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关于组织开展杭州高新区(滨江)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总部企业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决定组织开展杭州高新区(滨江)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导向,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以下4种类型条件之一的,经审核,可确认为总部企业。
(一)规模型总部
1. 工业及建筑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
2. 服务业总部: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
(2)商务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含)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的其他企业。
(3)科技服务、文化、体育等其他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含)。
(4)销售型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含)。
(5)金融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
(二)研发型总部
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5%的企业。
(三)上市企业总部
符合基本条件,在境内外各大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四)其他总部
符合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
二、申报及核算口径
(一)申报口径
1. 集团母公司在高新区(滨江)内注册的,原则上以集团母公司作为申报主体;
2. 集团母公司在高新区(滨江)外注册的,以在滨最高一级控股子公司为申报主体。在滨设立多个一级控股子公司的,可由集团母公司指定其中一家子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合并申报或由单家一级控股子公司独立申报。
(二)核算口径
总部企业认定涉及的指标数据,均须体现在高新区(滨江)。具体是指申报主体在高新区(滨江)内成员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区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研发费用投入等经营数据,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区内成员企业须为规模以上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1. 申报主体(规上或规下企业均可);
2. 申报主体的在滨控股企业(须为规上企业);
3. 可合并申报的集团在滨成员企业(须为规上企业),即集团母公司在区外注册,由集团母公司控股并授权申报主体合并申报的在滨一级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4. 经区研究确定的其他关联企业。
三、认定程序和材料要求
1. 企业申报。即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企业按要求填报申报信息资料(详见附件),提交相关材料至属地街道、平台。
2. 属地初审。各街道、平台对总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汇总至区发改局。
3. 部门复审。区发改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4. 结果公布。复审通过企业名单,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结果发布。
四、有关工作要求
1. 加强政策宣贯。各街道、平台加强总部企业申报和政策宣贯服务,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
2. 加强审核指导。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总部企业申报工作顺利完成。
3. 加强咨询服务。申报期间,做好企业政策业务咨询解答。
区发改局 89520409、89520411
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管委会 87774520
江北发展服务办公室 88217860
零磁科学谷(智慧新天地) 56971819
物联网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 88138090
互联网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 87696015、87696025
西兴街道办事处 89521874
长河街道办事处 89521966
浦沿街道办事处 86615816、81993695
杭州高新区(滨江)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