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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决策部署,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和2022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年评价创新型中小企业5000家(目标任务见附件1)和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以上。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在浙江省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申报企业应满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规定所申报类型的各项条件和标准;

3.申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动态管理

1.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企业由各设区市经信局组织审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2.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四、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1.申报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参与自评,需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2,以压缩包形式上传)。

2.县(市、区)经信局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本地区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由设区市经信局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经信厅。

3.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端口常年开放,请各级经信局继续按季度集中开展评价工作,省经信厅按季度统一公告企业名单。

4.各设区市经信局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2025年6月15日、2025年9月15日、2025年12月15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汇总名单(见附件3)行文报送省经信厅。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2025年分别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两批次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第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要求如下: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于3月21日前(24:00关闭申请通道),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在线如实填报“2025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

2.推荐审核。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要压实审核把关责任,确保申报质量,加大对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和佐证材料一致。以《浙江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产业领域目录(试行)》为指引,坚持条件标准,指导企业选准产业领域、填准行业代码,引导支持企业聚焦和深耕产业链关键环节。

3.审核认定。省经信厅对各设区市推荐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实地抽查、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每次到期需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

4.报送要求。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于4月12日前将2025年第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正式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其他相关材料由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存档备查。推荐名单汇总表同步报送浙政钉15068199146。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

1.复核对象。2022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2022年7月—2025年7月)。

2.复核条件和要求。(1)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规定条件和标准。(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未按规定参加复核;企业存在申报数据造假;不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和标准。

3.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于3月21日前(24:00关闭申请通道),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在线如实填报“2022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

4.复核初审。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要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在申请材料和佐证材料审核中,可通过实地调研和材料审核相结合方式,加大对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和佐证材料一致。复核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对于未申请复核和未推荐企业,须说明原因。

5.报送要求。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于4月12日前将2022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5,加盖公章)正式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其他相关材料由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存档备查。推荐名单汇总表同步报送浙政钉15068199146。

6.审核公布。省经信厅对各设区市推荐复核企业进行形式审核,视情实地抽查核实。为加强扶持政策衔接,复核通过名单未公布前,原2022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继续有效,复核结果名单公布后,原称号自动失效,有效期重新计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策宣贯,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咨询服务,为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宁波市经信局自行组织企业申报评价和认定工作,并将确认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报送省经信厅备案。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叶佩文,杨思宝,电话:0571-85150098,0571-85153236;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发展处 陈思羽,电话:0571-87059133)

各市咨询电话:

杭州市经信局    0571-85257088

温州市经信局    0577-88968039

湖州市经信局    0572-2399917

嘉兴市经信局    0573-83681926

绍兴市经信局    0575-88267297

金华市经信局    0579-82469726

衢州市经信局    0570-8758856

舟山市经信局    0580-2281635

台州市经信局    0576-88510737

丽水市经信局    0578-209506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附件:

1.2025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目标任务表

2.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

3.2025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名单汇总表

4.2025年第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名单汇总表

5.2022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推荐名单汇总表

6.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7.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内容见原文链接:https://jxt.zj.gov.cn/art/2025/3/4/art_1582899_27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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