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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级有关单位,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精神,对标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浙江打造成为各类人才向往的科创高地”“在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上走在前列”的重要指示,积极培育创新文化,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的创新基因,引导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继承和发扬老一辈科学家艰苦奋斗、科技报国的优秀品质,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坚持预防与惩戒并举,坚持自律与他律并重,切实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加快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贯通、产学研一体化联动、研用奖一体化管理,为支撑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二、赓续浙江勇于创新的精神血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一)倡导爱国奉献、科学报国。深入发掘弘扬浙籍科技工作者荣誉、成果背后的家国情怀和艰苦奋斗精神,鼓励全省科技工作者志存高远、爱国奉献、矢志创新,弘扬以爱国主义为底色的科学家精神,自觉把学术追求融入建设科技强国的伟大事业。树立敢于创造的雄心壮志,坚持“四个面向”战略导向,在技术短板、“卡脖子”领域和原始创新上下功夫,提出新理论、开辟新领域、探索新路径,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支撑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

(二)倡导学术民主、严谨治学。鼓励全省科技工作者坚持立德为先、诚信为本,在科学研究中独立思辨、理性质疑、认真求证、实事求是,开展不同学术观点交流碰撞和严肃认真的学术讨论。倡导院士等高层次专家带头打破壁垒,树立跨界融合思维,冲锋在前、勇挑重担,当好科技前沿的开拓者、重大任务的担纲者、青年人才成长的引领者和科学家精神的示范者。坚持真研究问题、研究真问题,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三)倡导心无旁骛、潜心钻研。鼓励全省科技工作者不盲目追逐热点,不随意变换研究方向,专注于自己的科研事业,甘坐“冷板凳”、勇闯“无人区”。倡导鼓励科技工作者不争名利、不慕虚荣,以无我境界锐意进取、追求卓越。鼓励科技工作者在保持好奇心驱动的同时,走进企业、走近产业,以重大科技问题带动、解决从重大应用研究中抽象出的理论问题,探索科学规律。

(四)倡导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科创平台、高校院所、科技企业深化教科人一体、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多学科交叉,联动推进高能级科创平台打造、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双一流”建设,在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上走在前列。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共同凝练科技问题,开展目标导向的有组织科研攻关,突破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的关键核心技术,破解制约科技创新与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机制堵点,支撑构建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

三、落实严以律己要求,培育优良科研作风

(一)反对请托行为。反对和抵制“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引导、游说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不得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反对“圈子”文化。反对和抵制科研领域各种利益纽带、人身依附关系,不得在参与项目指南编制过程中搞“量体裁衣”“对号入座”,不得在项目、平台、人才、奖励等各种科研评审活动中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

(三)反对“学阀”作风。反对和抵制论资排辈的陈旧观念,不得利用行政职务或学术地位压制不同学术观点。主动排除个人恩怨、利益冲突等非学术因素影响,不得将科学分歧诉诸舆论或利用网络舆论裹挟学术讨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打击报复。反对学术权威利用职务便利、学术声望或人际关系等干预科研评审。

(四)反对恶意举报。反对和抵制捏造、歪曲事实,恶意举报。举报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违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倡导和鼓励实名举报。对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等情形,将一律不予受理。

四、坚守科研诚信底线,涵养优良科研学风

(一)严禁弄虚作假。不得在科技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全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不得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材料。不得为获取科研经费而申报明显不具备研究基础的项目。不得实施非正常专利申请、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

(二)严禁投机取巧。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不得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不得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不得以相同或相似的研究内容重复申报项目或科技奖励,不得将同一科研成果用于不同的项目验收。不得以“打包”“拼盘”等手段夸大学术成果。

(三)严禁浮夸浮躁。保证科研档案与科技报告真实、准确、客观记载研究条件、研究过程、研究数据和分析结果,按规定管理、留存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不随意使用“国内首创”“国际领先”等词语。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隐瞒技术风险。

五、形成责任闭环,纵深推进科研作风学风建设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完善科技治理体系,提升科技治理能力,统筹推进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相结合,加快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分类评价和考核机制,完善科技奖励、收入分配、成果赋权等激励制度,健全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和常态化弘扬科学家精神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最优创新生态和科研环境,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一体推进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打造各类人才向往的科创高地。

(二)落实主体责任。省科技厅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受理、转办科研作风学风问题投诉、举报、信访等,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全面实施加强作风学风承诺制度,各科研单位是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签署《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各单位要按照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规定,规范科研作风学风问题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认真组织开展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报省科技厅。对单位内部出现重复举报、不实举报、恶意举报的,各单位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予以惩戒,维护科研人员正当利益。

(三)严肃问题惩处。省科技厅根据调查的事实、情节和性质,依规给予取消申报(参评)资格、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结余经费或拨付经费、一定期限取消承担或参与人才、项目、平台、奖励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所在单位视情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并与晋升使用或表彰奖励相挂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对反复出现作风学风问题、履职不尽责、工作不配合、整改不到位的科研单位,省科技厅给予暂停、一定期限取消申报人才、项目、平台、奖励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资格,并通报其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四)实施联合惩戒。省科技厅按规定将科研作风学风问题相关责任人及相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纳入科研诚信档案,对于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并汇交至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各科研单位于2024年8月14日前将签署的《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承诺书》和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工作举措报省科技厅监督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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