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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征集2024年省重点研发尖兵领雁项目市级配套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钱塘区、临平区、淳安县经发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24〕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号)《杭州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杭科资〔2023〕44号)等政策意见,鼓励我市企业牵头承担省重点研发尖兵领雁项目,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成果产业化,经研究,启动征集2024年省重点研发尖兵领雁市级配套补助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杭州市范围注册登记并纳税的科技型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引进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未安排市财政预算的单位)等。

2、补助范围:

(1)我市单位牵头承担且已完成项目合同签订的2024年度“尖兵领雁+X”研发攻关计划的尖兵领雁项目。项目参加单位、项目计划明确不在杭实施产业化的,原则上不安排补助。

(2)2020年至2023年获省重点研发计划立项,前期获得首期市配套补助,现已通过省科技厅组织项目验收的择优委托(尖兵)项目。

3、时限要求:本次补助时间段以2024年7月30日前完成合同签订、项目验收为准。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

根据省科技厅对2024年度“尖兵领雁+X”研发攻关计划立项要求及市相关政策文件,对2024年度“尖兵领雁+X”研发攻关计划的尖兵领雁项目按以下标准补助:

(1)对省市共同支持的重大专项的尖兵项目,原则上按省厅征集通知要求和我市推荐承诺函落实市级补助;其它“尖兵”“领雁”项目,均按市相关管理办法落实市级补助。

(2)由科技企业及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主持承担项目,按实到我市主持单位的省财政资金数计算配套额度;财政预算单位及已经安排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不再重复安排市补助资金。

(3)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对财政补助资金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投入比例的要求。即“企业为主体申报竞争性科研项目,项目单位自筹投入应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含)以上;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自筹投入应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1倍(含)以上”。其中,省市共同支持项目,按项目总投入预算,在扣除省项目补助资金及相应比例(按1:2计算)自筹资金额后,再按余额核定市(区)补助资金额,且单项市配套补助资金额不得超过省补助资金额。其中,市级补助额低于按其它尖兵领雁项目25%补助的项目,按就高原则,给予25%比例补助。

(4)申报单位所承担的省重点研发尖兵领雁项目已获得其它市级工业、科技等专项补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扣减或调整补助额。

对2020年至2023年获省重点研发计划立项,首期省拨款获得市配套补助的项目,依据项目验收的结论意见,按不超过省实际分配我市项目主持单位的补助额,统筹安排后期补助额。

本项市级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及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分担。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须提供相关申报纸质材料一式2份(附电子版相关材料),交由属地区、县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申报材料包括:

(1)2024年省重点研发尖兵领雁项目市级配套资金申报表(附件1)。

(2)承担2024年省重点研发尖兵领雁项目合同书(盖章件)。2020年至2023年获省重点研发计划立项,首期省拨款获得市配套补助、现已通过项目验收的择优委托(尖兵)项目,需提供省科技厅组织验收、从省项目管理系统导出的全套验收材料:项目验收证书、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成果报告、项目合同(任务)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科技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项目相关成果证书等,加盖公章。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供资料真实性提交书面诚信承诺。

请各区县(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在项目申报表中签署审核及本级财政资金配套意见并盖章,汇总申报推荐项目清单(附件2)。于2024年8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表、推荐汇总表的电子版发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项目申报材料和汇总表等纸质材料装订成册按清单排序后一并快递,逾期不再受理。

四、项目申报咨询联系

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  沈吉英  电话:87080230

                                周艺哲  电话:88211920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40号科委大楼505室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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