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技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杭州市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审和副高级资格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学技术局,临平、钱塘经信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和《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杭州市2024年度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24〕56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杭州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中级职称评审和副高级资格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
全市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等专业在职在岗人员。
(二)申报条件
1.评价条件原则上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5〕69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和《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杭州市2024年度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24〕5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申报对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业绩等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从聘书起聘时间算起,计算至2024年12月31 日。
3.继续教育为申报的必备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副高级职称请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 号)执行;申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中级职称,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2022年以来合计取得90学分即可申报,继续教育学分以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系统(https://learning.hzrs.hangzhou.gov.cn/)登记的学分为准(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统一纳入省行业平台管理的,以省行业平台登记的学分为准)。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自2025年起,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分。
4.事业单位人员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人员的相关待遇,防止出现“有岗不聘”现象。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含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
5.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化,在自然科学研究岗位工作满1年,可从其他系列转评自然科研系列同级职称。转评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6.根据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人员除外),2022年起需参加经济系列考试或评审,不再参加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审;原取得知识产权自然研究系列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经济系列相应职称,无需转评。
二、在线申报
(一)通过全省统一的“浙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https://zcps.rlsbt.zj.gov.cn)在线填报(用户操作手册可在网站首页下载)。申报信息经单位资格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提交至相应评委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2024年7月3日至9月4日,所在单位提交截止时间为9月18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至8月5日,所在单位提交截止时间为8月16日,逾期系统关闭。
(二)申报人用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登录后,需先在系统上完善个人业绩档案。用人单位(法人账号初次登录需先提交授权委托证明)要认真审核业绩档案,确保信息无误。具体申报程序详见附件1。
(三)在业绩档案信息齐全的前提下,社保缴纳证明、论文、2001年以后的学历学位等信息可从共享数据接口中自动提取,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2001年之前毕业的请提供《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扫描件。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党校、技工院校、部队院校需上传相关扫描件。
(四)申报材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申报人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需要盖章的栏目均须加盖公章(劳务派遣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申报人需扫描二维码在线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传的附件材料若无法提供原件扫描件,须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时间。
三、其他要求
(一)职称初定、认定、电子证书下载等业务均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中办理。个人业绩档案维护工作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登录系统,及时维护有关信息。
(二)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
(三)坚守诚信底线,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如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0571-85255645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