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湖州市发布修订后的《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原《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暂行办法》(湖市科计发〔2014〕8号)同时废止。
全文内容如下: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落实“三评”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申报的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公益性应用研究计划、自然科学资金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及实施等管理。
第三条 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突出重点产业领域和重大战略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争分配,对立项项目采取分类分档的方式予以财政补助。
重点研发计划单个项目财政补助额度一般分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三档,其中择优项目最高可补助100万元;科技攻关计划单个项目财政补助额度分为10万元、15万元两档;公益性应用研究项目单个项目财政补助额度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三档;自然科学资金项目单个项目财政补助额度分为2万元、4万元两档。申请财政补助额度低于项目最低补助标准的,按不高于申请数给予补助。
第五条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区县和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大投入。企业牵头申报的重点研发和科技攻关项目,原则上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等非企业单位牵头申报的重点研发项目,原则上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50%。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六条 制定工作方案。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当年度项目申报的计划类别、申报限额、立项控制数、评审立项时间安排等。
第七条 发布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应当围绕湖州市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需求,明确申报指南、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时间安排、推荐名额以及财政补助额度等。推荐名额根据各区县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科研诚信情况确定。
第八条 项目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实行敞开申报、限额推荐的方式。各区县科技部门、市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上择优推荐。
第九条 申报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稳定的研发团队及必要的研发投入。新成立的企业和农业企业可适当放宽要求。申报项目研究方案应当具备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绩效目标明确且可量化、可评价。
原则上,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应当达到一定强度。申报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应当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并提出明确的产业化目标;申报重点研发计划财政补助40万元、50万元档项目的,企业应当设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申报重点研发计划择优项目的,企业应当设有省级企业研究院及以上研发机构。
申报自然科学资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年龄应当在4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及以下职称,人事关系在湖州并且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条 优先推荐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一)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5%以上;
(二)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三)国家、省高层次人才计划、市“南太湖精英计划”人才等领衔入驻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第十一条 限制申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限制立项:
(一)申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含通过绿色立项机制立项的项目)的;已列入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且无新的重大研究内容的;
(二)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不同类别计划,或项目负责人同时从多家单位进行申报的;
(三)申报企业未在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登录使用,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制度不健全、科技统计不规范的;
(四)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记录,或按规定不予立项的公共信用不良信息的。
第十二条 申报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线填写《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按规定提纲编写的《可行性报告及经费概算》;
(三)信用承诺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对经归口推荐的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通知的基本要求、申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等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将导入系统项目库,进入专业评审。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主要围绕项目技术路线可行性、技术创新性、绩效目标显著性、现有基础的支撑性以及经费预算合理性等展开。对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一般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并行开展、分别打分,各按50%计算总分;对于其他类别的计划项目,仅开展专家网络评审,网络评审得分即总分。
(一)专家网络评审。按照学科领域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组,每组抽取不少于3位的奇数位市外专家。评审采用百分制,每位专家独立评分,以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值作为参评项目得分。得分80分及以上的,等级为A;得分60分及以上、未达80分的,等级为B;得分未达到60分的,等级为C。等级为A、B、C的项目数量比例一般为30%、50%、20%。
(二)会议论证评审。按照重点研发计划专项类别分组,每组选取不少于3位的奇数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会议论证评审,其中市外专家数一般应多于市内专家。专家组审阅组内全部项目后,经集体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评审采用百分制,每位专家以专家组评审意见为参考,分别为项目评分。评分标准有四个档次:评审意见“好”的项目,按90分及以上评分;“较好”的项目按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评分;“一般”的项目按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评分;“差”的项目按60分以下评分。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答辩评议方式进行论证评审。
(三)汇总专业评审意见。按计划类别、专项类别分组,从高到低对项目总分进行排序。各类项目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优先推荐;总分未达到60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总分未达到70分)的,淘汰落选;其他一般推荐。
一般推荐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财政补助额度为30万元;优先推荐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财政补助额度可达40万元、50万元。其中,一般推荐的择优项目,财政补助额度为40万元;优先推荐的择优项目,财政补助额度为70万元;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择优项目,财政补助额度可达100万元。
第十五条 处室联审。在专业评审的基础上,市科技局有关职能处室协同开展联审,结合项目申报条件、立项控制数、年度预算和信用核查结果等,提出立项建议。
为鼓励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提升科研人员的项目管理能力,经征求项目申报单位、区县科技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意见,从可选项目中选立一批经费自筹项目,参照财政补助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立项决策。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对立项建议进行集体审议,作出立项决策。有建议立项项目被否决的,原则上从其他可选项目中同类择优递补立项。
第十七条 确定立项。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策后,对拟立项项目通过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应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项目评审要求,参加网络评审的专家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会议论证评审的专家从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选取的参评专家在项目评审前应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科技局应加强对专家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价,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履职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主动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参评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对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如发现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宣布评审意见无效、暂停评审资格、专家出库等处罚。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立项机制。对特别紧急的项目,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简化评审环节、压缩立项流程、加快立项速度。探索建立重点产业技术攻关“揭榜制”,对列入攻关榜单并被揭榜的项目,经评审可予以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符合条件的,可作为择优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等信息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如实记录,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一般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实施期内预计或准备验收期(实施期限到期后6个月)内发现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应当及时通过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报备。
第二十三条 探索推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应通过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报备。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及时通过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报批。
第二十五条 财政补助方式。企业承担的项目一般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项目验收通过后下达财政补助;经企业申请,可采用分期补助方式,中期评价通过后下达50%,验收通过后下达50%。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一般采用一次性补助的方式,项目立项后下达财政补助;其中,事业单位首次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或承担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一般采用分期补助方式,立项后首期下达50%,验收通过后下达50%;经事业单位申请,中期评价通过后可提前下达后续财政补助。其他非企业单位承担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方式。
财政补助额度5万元及以下的,一般采用一次性补助的方式,项目立项后下达。盈利性医疗机构承担的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开展中期评价。事后补助、分期补助项目实施期满一年,且实施进展达到预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提前下达财政补助,并提交项目中期实施报告。市科技局对提出申请的项目组织开展中期评价,并根据中期评价结果,作出提前或暂停下达后续财政补助资金的决定。
中期评价分为现场察看和书面审核两种方式。事后补助项目中期评价应组织不少于3位的奇数位专家进行现场察看,其中市外专家一般不少于1位;分期补助项目中期评价一般以书面审核中期实施报告的方式进行。中期实施报告应按照项目验收工作报告提纲,介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市科技局或委托区县科技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有关要求和方式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全过程主动接受监督。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觉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纳统,自筹经费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市科技局按规定受理项目评审立项、中期评价和验收过程中的异议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原《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暂行办法》(湖市科计发〔2014〕8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来源:湖州市科技局)